3月10日,博主“四川芬达”发布视频称,被明星杨坤起诉了。通过其展示的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可以看到,该案的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杨坤,被告为蒋某、李某。
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条为,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在各大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发布的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视频。此外,原告还有发布道歉视频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四川芬达”账号粉丝数为36.6万。目前,该账号简介显示,“明星杨坤老师把我们告了,不管结果怎么样都会给大家一个交代!”
目前,在“四川芬达”账号下,已经看不到相关视频和直播,根据其他网友的截图和描述,争议视频主要内容是两人模仿杨坤在综艺节目中的造型进行穿搭摆拍视频段子,表情夸张。在直播时,已经有不少网友认为其言行已经比较过分,有网友留言提醒:“杨坤手提大刀在赶来的路上。”
博主在视频中也讲述了事情经过:“我们是搞笑段子手,也算是杨老师的粉丝。在去年10月,我们做了几条视频,视频里面涉及到了几句杨老师的歌曲。视频内容是以搞笑为主,但是绝对没有提及过杨老师的名字。”
视频经博主发到网上之后,仅隔了10多天就被强制下架,发布作品的功能还被封了7天。有网友发私信说询问为什么删了视频,并且催更。解封之后,“四川芬达”等账号继续拍了几条视频,账号再一次被封禁,这次被封禁的时间为30天。春节后不久,博主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在“四川芬达”的视频下,有网友留言:“看完原视频,发现杨坤老师告得好,忍了这么久,谁被这么恶搞都会很生气!”也有少部分人表示,支持四川芬达的艺术创作。有人对博主的昵称表示不理解,IP显示在辽宁,简介写的是辽宁沈阳,视频里也是东北口音,为什么取名为“四川芬达”?
被起诉者在视频中为自己辩护称:我哥俩就是从农村走出来的,没什么文化没什么背景,玩这个互联网根本就没有引路人,完全凭着我俩的喜欢,包括坚持,走到今天。我哥俩的初心就是一直想给大家带来开心、快乐为主。就是到现在也没明白,是到底怎么侵权了?没有提他名字,也没有任何批判性的内容,也没有针对性,都以搞笑为主。
3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给“四川芬达”私信留言,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复。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上述事件中,如果网红段子手的视频内容包含贬低性台词、刻意丑化形象等,可能损害杨坤的社会评价,从而涉嫌违反这一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消除侵权影响。杨坤作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并发布道歉视频以消除不良影响。如果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精神损害或其他实际损失,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这包括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等。
陈平凡提醒,网红在创作视频的过程中应注意行为边界,应尊重原创、避免恶意诽谤或侮辱。如果视频内容涉及模仿或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在视频中注明来源,并尽可能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在创作视频时,应审慎选择内容,避免涉及敏感话题或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如果确实需要涉及这些话题,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