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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怎么解读(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你需要了解的在这里)

454人浏览   2024-05-11 09:08:46

企业在处理职工因工受伤事宜时,常会遇到职工这样一项诉求:误工费。从字面来解读,毫无疑问职工是在要求企业支付其因工受伤需要治疗,无法工作而正常应获得的工资报酬。而事实上,所谓“误工费”即为《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中的职工因工受伤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本文笔者将就与停工留薪期有关的几个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够让大家对这个特殊的劳动者保护措施有一个更全面、清晰的了解和认识。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期限该如何界定?


各地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定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法


部分地区为了明确工伤员工对应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具体期限,明确制定了相关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福建省等,通过该目录对于不同部位、伤情程度的工伤应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限进行了界定。采取这种方式确定的停工留薪期非常明确,除非有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否则到期即告截止。此种方式对用人单位主动督促、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要求相对而言较低。


②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这种方式在实践中的运用也较为普遍,尤其是即便存在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地区,也并非能够将所有类型的伤害都事无巨细地列入目录中,所以在没有目录或目录中没有涵盖所受工伤的情况下,通常停工留薪期可以由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来确定。


③鉴定结论确定法


此种方法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自发生工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之日起计,直到对员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后,方可停发停工留薪期原待遇。这样的精神同样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32号(社会管理类274号)提案的答复中看到。采取此种方式,用人单位需要积极督促员工在相应的医疗和恢复期限届至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在该问题上的延宕可能会造成企业用工成本的无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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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吗?


按照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字面解读来看,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似乎是12+12=24个月,超出这个期限后工伤职工如仍需治疗,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仅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据此,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的一则公报案例((2016)粤03行终792号 邓某某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更是阐明,24个月的期间限制为“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明确区分“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工资待遇


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时将其与医疗期工资待遇混为一谈,但医疗期实际上是指于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 479号)第2条规定),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完全不同。


通过下表对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做一个简单的对比:

尤其是在待遇方面,医疗期所享受的病假工资最低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而停工留薪期却要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去支付薪酬奖金等,差距可见一斑。


“原工资”的界定方式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对于“原工资”的确定方式由于缺乏统一指引,各地的规定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计算方式,虽然总体来讲以出现伤害/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但对于其具体构成各地方意见不一,差异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原工资”的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云南省对此亦采取相似态度。


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将“原工资”界定为:“工伤职工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发工资包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相一致。江苏省在这一问题上与厦门市持相同处理口径。



总之,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相关问题,各地在指导和实践的过程中在各种方面存在差异,遇到这类问题必须要结合所属地区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等去个别判断,有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电话咨询、邮件问询等方式了解有关机关的口径,以避免因地方差异导致的用工合规风险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