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自然人刑事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一、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至少两个以上)。
1. 种类:自然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2、主体资格:
①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二、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特征:能为人类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2、内容和范围:
(1)物(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人身、人格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人身权指向的客体。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 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人的部分,如人的头发、 血液、骨髓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3)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精神产品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
(4)行为(行为结果)
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者不作为(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