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咱们老百姓有很多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千万千万别这么稀里糊涂就耽误了,否则,悔之晚矣!
昨天一老客户打电话,“王律师,您28号有时间吗?我收到了一个传票,8月28号开庭……”
一看老客户发来的起诉状,就发现对方的起诉有问题。因为这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产生的纠纷,应当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对方却选择了在对方所在地,而法院还受理了。
很明显管辖是有问题的,这个时候可以直接提管辖权异议申请。打官司当然是在自己熟悉的地方打更合适!
我当即和客户核实收到起诉状的时间,然而,客户是七月份就收到诉状,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15天内申请管辖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的误了管辖异议的时间,有的误了举证期限,有的误了起诉时间,有的误了上诉时间,有的误了再审时间,有的许了抗诉时间……
咱们老百姓有很多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千万千万别这么稀里糊涂就耽误了,否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