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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需要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吗?

652人浏览   2024-04-20 21:34:43

【以案说法】上海一对姐弟在幼儿时遭遇父母离婚,姐弟俩跟着父亲生活,父亲找了“后妈”,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但是这“后妈”一直照料抚养姐弟20多年至成家立业。如今,父亲去世,姐弟俩有义务赡养这位“后妈”吗?

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根据上述可知,有赡养义务的前提是双方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而该关系形成的前提又是继父与生母或者继母与生父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根据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知,未经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法律上认可其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则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生父与继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20年之久,但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同时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成立与否、赡养的义务成立与否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即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事实婚姻关系有效,也即继子女应根据法律规定向继母履行赡养义务,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事实婚姻关系无效,也即继子女无需根据法律规定向继母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生父与继母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但是继母一直照料抚养姐弟20多年至成家立业,所以即使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无效,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无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只要其尽到了抚养义务,作为子女,都应当赡养她,以回报其养育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