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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权利、义务及保密责任

728人浏览   2024-03-05 08:56:14

一、意义

商业银行配合反洗钱调查,能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促进完善制度、系统和管理缺陷,以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合规风险。同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促进金融秩序稳定和国家、社会的稳定。

二、定义

配合反洗钱调查指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的调查要求,对有关可疑客户、可疑账户和可疑交易等予以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可疑交易活动是商业银行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活动。

只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可疑情况,如群众举报、侦查机关协查、行政机关通报,需要调查核实的,就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调阅资料、核实信息、查证嫌疑,来确定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

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是调查者,可疑客户、可疑账户和可疑交易是被调查者。

三、商业银行应知应会

1.商业银行接到配合调查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2.在配合反洗钱调查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人员和技术支持,不得拒绝或阻碍反洗钱调查。

3.对有关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4.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时,如果到现场调查人员人数少于2人,或者调查人员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配合。

5.在询问有关可疑交易活动时,对询问笔录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在确认笔录无误后进行签名确认。

6.调查人员在商业银行封存有关文件、资料过程中,要清点清楚、记载数量、名称及资料有关信息,分别签字、各自留存。商业银行要做好被封存资料的妥善保管。

四、商业银行的保密责任

商业银行应该对反洗钱调查中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通过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建设,开展教育培训,保密教育等确保保密责任履行到位。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一)泄密的危害

1.如果泄密正在侦办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改变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或暂时停止犯罪活动,导致案件线索中断,甚至重要证据的毁灭。

2.向客户泄露反洗钱调查有关信息,会严重影响预防、遏制洗钱活动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

3.泄密会导致商业银行和有关人员面临法律风险,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密的内容

根据《商业银行反洗钱规定》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且“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商业银行在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过程中,应对下列内容予以保密:

1.调查人员的部门、人员。

2.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的任务、背景和目的。

3.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被调查客户信息。

4.被调查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和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5.其他应予保密事项。

(三)内部控制措施

1.知密范围应控制在配合反洗钱调查人员、审批人员、必要的科技或业务人员的范围内;尽量以最少环节保障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非必要情况下,不得向下级或上级申请调阅资料,以避免相关信息泄密。

3.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配合反洗钱调查保密制度、流程及相应的配套机制。

3.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

4.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5.对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制和摘抄时,复制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6.所有调查反馈资料只能移交给调查组人员。

7.在配合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人员不得直接向被调查对象核实客户身份信息,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