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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包含不动产与固定资产)

488人浏览   2024-04-12 12:30:54


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政策解析: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析: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键词(敲重点): 增值税制度中的固定资产与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而后者包括不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而持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输水管道进项税额可以按固定资产抵扣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煤炭采掘企业巷道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自2015年11月1日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

政策解析: 虽然全行业营改增试点后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我们仍然有必要准确区分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范围,因为二者的税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