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玩法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一直是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之一。
作为影响玩家体验感的关键因素,玩法是游戏的灵魂,其法律保护边界往往取决于玩法的复杂性与独创性程度,只有当玩法创新转化为可识别、具有显著特征的技术方案或艺术表达时,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
基本案情
2022年,某科技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打造了一款名为“盲盒X”(化名)的游艺机,其开发的“盲盒X”软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游艺机(盲盒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及“送料器”的实用新型专利。
2023年,某游乐设备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礼品机(盲盒SS)”(化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就其开发的“盲盒SS游戏软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随后,游乐设备公司开始在市场销售礼品机(盲盒SS)。
科技公司认为,游乐设备公司所销售、展示的“盲盒SS”礼品机安装有与“盲盒X”相近似的游戏软件,并且其游戏玩法与“盲盒X”玩法高度相似,足以让玩家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乐设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庭审中,科技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盲盒X”游戏规则为:1.玩家投币,游戏开始;2.按下按钮,珠子掉落;3.触发微动,送出奖励;4.每次奖励均能提高获得盲盒的几率。另外,“盲盒X”还包含“转盘游戏”及保底机制策略等游戏细则。而“盲盒SS”的玩法与“盲盒X”相似。
游乐设备公司答辩认为,“盲盒X”的玩法是现有技术,不具有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前提条件。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崔淑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具体表达形式(如软件代码、美术设计),而非思想本身。
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运行的抽象逻辑框架,本质为广义的“思想”范畴,通常属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开发者不得对此进行垄断。
例如,转盘抽奖机制本身不可垄断,但其视觉界面、代码实现方式可受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游戏规则本身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遏制商业混淆行为和不正当攫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但并非所有模仿均构成侵权,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标准是要对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本案中,科技公司所主张的“盲盒X”投币触发奖励机制、概率累计算法、转盘抽奖设计等游戏规则,均属于游艺设备领域常见的玩法模式,设计思路本身不具备独创性,未突破行业通用框架,科技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盲盒X”游戏规则在相关市场中已形成一定知名度或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因此,该“玩法”未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门槛,游乐设备公司生产、销售“盲盒SS”礼品机的行为属于市场自由竞争范畴。
法官提醒,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为所有智力成果提供排他性保护,若某一规则设计需要投入大量研发成本且具备显著创新性,法律则保护其合法竞争权益以激励创新;反之,若规则属于行业通用设计或简单组合,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需保留在公共领域供自由借鉴,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