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施行近20年后迎来大修,从119条增加到144条。此次修订紧密围绕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给百姓生活带来诸多影响,记者就相关变化,邀请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珊珊进行逐一解读——
第一部分
“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
近年来,一些治安案件中的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在过往执法实践中,对于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还手自卫的行为,有时会认定为“互殴”,导致正当防卫者也受到处罚。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不合理现象,不仅挫伤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核心变化
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正当防卫合法性,打破“谁受伤谁有理”的僵化执法逻辑。此次修订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相关案例
2024年,在某夜市就发生过一起因正当防卫认定引发关注的事件。市民李某在夜市摊位前购物时,与旁边一名醉酒男子发生口角,醉酒男子突然动手殴打李某,李某还手将醉酒男子推开,导致醉酒男子摔倒受伤。事后,警方最初将此事认定为互殴,对双方都进行了处罚。李某对此不服,提出申诉。最终,经过进一步调查和重新认定,警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撤销了对他的处罚决定。
该案件从“互殴”到“正当防卫”的认定反转,正是旧有执法逻辑与现代法治精神碰撞的缩影。新法规实施后,这类案件的处理将不再依赖“个案纠偏”,而是有了刚性的规则支撑。它为类似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更清晰的尺度,无论是对于执法机关准确公正执法,还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专家点评
李珊珊表示,把正当防卫条款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绝非简单的法律条文增减,而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条款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理念深度衔接,构建起从治安违法到刑事犯罪的完整防卫权利保障体系,彻底打破了“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占优”的惯性执法误区,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从理念走向实践。从社会治理层面看,这一修订释放出三重关键信号:其一,法律坚定站在受害者立场,通过明确的规则指引,让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敢于依法维权,不必再为“还手是否合法”而犹豫;其二,倒逼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区分防卫与互殴的法律边界,以更精准的事实认定和更规范的法律适用,提升每起案件处理的公信力;其三,重塑社会行为准则,通过法律的正向激励,培育“正义不必退缩”的社会风尚,让施暴者付出代价,让守法者更有底气。
第二部分
校园欺凌戴上“法治紧箍”
校园欺凌现象长期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破坏校园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过往,校园欺凌多依赖学校内部批评教育等“软处理”方式,因缺乏刚性约束与跨部门协作机制,常陷入“治理不力—欺凌反复”的恶性循环,受害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核心变化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构建起“公安+学校”的协同治理体系,实现三大突破:一是明确公安机关对学生欺凌的直接执法权,对实施殴打、侮辱、恐吓等欺凌行为的学生,可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并同步采取矫治教育措施;二是强化学校主体责任,规定对严重欺凌事件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学校,将被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责;三是建立“惩戒—矫治—预防”的全链条治理机制,避免单纯处罚或放任不管的极端处理方式。
相关案例
2024年春季,某中学发生一起持续性校园欺凌事件。初二学生张某伙同3名同学,在半年内多次对同班同学赵某实施言语侮辱、肢体殴打,甚至在厕所角落围堵恐吓,导致赵某出现失眠、厌学等心理问题,成绩大幅下滑。班主任发现后仅对张某等人进行口头批评,未向学校及家长通报详细情况。直至赵某家长发现孩子身上伤痕并报警,此事才引起重视。由于当时缺乏明确的治安管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只能协调学校进行调解,张某等人仅被记过处分,欺凌行为并未彻底停止。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此类案件将迎来根本性改变:赵某的权益保护将不再依赖家长“报警维权”的个体行动,而是有了制度化的保障链条。公安机关可依据新法对张某等人的欺凌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同时联合学校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干预措施;学校因未及时报告处置,将面临责令整改,相关负责人可能被追责。这一协同治理模式,能从源头遏制欺凌行为蔓延。
专家点评
“将校园欺凌治理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重要升级,标志着校园欺凌治理从‘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模糊地带,走向‘法治框架下多元共治’的清晰路径。”李珊珊介绍,这一修订绝非简单增加处罚手段,而是通过明确各方权责,构建起更具刚性的保护网络。从治理效能看,这一变化释放出三重革新信号:其一,打破“校园围墙”的治理局限,公安机关的介入为受害者提供了跨校园的法律救济渠道,让“校内矛盾校内解决”的逃避式处理失去空间;其二,倒逼学校建立“预防—发现—处置”的全流程机制,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干预,避免因担心声誉而隐瞒不报;其三,通过“处罚+矫治”的组合措施,既让施暴学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又通过专业干预帮助其改正错误,防止欺凌者滑向更严重的违法犯罪深渊。当法律明确“欺凌不是玩笑,纵容即是失职”,当学校、公安形成治理合力,校园才能真正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安全港湾。
第三部分 “失控的陪伴”套上缰绳
随着城市养宠群体扩大,宠物伤人事件频发,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烈性犬未牵绳咬伤路人、大型犬挣脱束缚冲撞孩童等新闻屡见不鲜。过往,此类事件多依赖民事赔偿解决,违法成本低导致“伤人—赔偿—再伤人”的恶性循环,公共空间安全难以得到根本保障。
核心变化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宠物伤人问题打出“组合拳”,构建起全链条治理体系:一是明确对非法售卖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治安处罚,从源头遏制危险动物流入社会;二是对违规饲养行为分阶处置,先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致他人受伤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情节较重的情形,如多次违规、造成较严重伤害等,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形成梯度惩戒力度。
相关案例
2024年夏季,某小区业主王某饲养的藏獒在未牵绳情况下冲出单元楼,将正在玩耍的幼童李某咬伤,造成李某腿部多处撕裂伤。事发后,王某仅承担了医疗费用,因当时缺乏明确治安处罚依据,警方只能进行调解教育。然而半年后,该藏獒再次挣脱绳索惊吓到晨练老人,引发居民集体投诉。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此类案件处理将迎来质变:若王某首次违规饲养藏獒,警方可先予警告;其拒不改正导致咬伤儿童时,将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若再次发生危险行为,则构成“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向王某出售藏獒的商家,也可依法追责,从源头切断非法交易链条。
专家点评
李珊珊表示,将宠物管理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是对“城市养宠自由与公共安全平衡”这一时代命题的立法回应。相较于单纯民事赔偿,治安处罚的加入构建起“违法成本—行为约束—安全保障”的治理闭环,具有标志性意义。从治理逻辑看,这一修订释放出三重价值:其一,填补了“养宠违法成本低”的制度空白,通过警告、拘留等惩戒手段,让养宠人深刻认识到“宠物失控=自身违法”,倒逼其履行看管义务;其二,建立“源头管控+过程监管”的双重防线,既打击非法售卖危险动物行为,又规范饲养环节的安全措施,减少公共安全隐患;其三,重构公共空间权利边界,明确“养宠自由不能凌驾于他人安全之上”,当市民遭遇危险动物威胁时,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让公共空间的安全性得到显著提升。
第四部分
打破“法不责幼”惯性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凸显,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呈总体上升态势,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超10万人,较上一年度增长4.3%。在过往执法中,对未成年人违法多以宽容为主,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未能充分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良行为的滋生。
核心变化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方面实现重大突破,构建起“分级惩戒+矫治联动”体系。一方面,对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以及14至16周岁、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明确可依法执行拘留,打破了以往“不拘留”的惯例;另一方面,对于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展矫治教育,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相关案例
2024年3月,某县城初中校园内,15岁的赵某与14岁的钱某在一个月内多次对低年级学生进行殴打、索要钱财,性质恶劣,致使多名学生产生心理阴影,严重影响校园秩序。学校起初仅进行批评教育,但两人并未收敛。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鉴于当时的执法规定,无法对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只能责令家长加强管教,这使得赵某和钱某的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类似情况将发生显著改变。二人一年内多次违法,符合“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将面临行政拘留处罚。同时,公安机关还会联合学校、社区等对二人开展心理辅导、法制教育等矫治措施,帮助他们走上正轨。
专家点评
在李珊珊看来,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治理关系的重新审视与平衡,标志着未成年人治理从单一的“教育优先”向“教育与惩戒并重”转变,既延续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道主义的立法初衷,同时又留有余地,避免以年龄“一刀切”、一概不执行拘留,避免传递“法不责幼”的错误信号。这一修订释放出三重积极信号:其一,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不再“一放了之”,明确的惩戒措施让未成年人直观认识到违法成本,增强其法治敬畏心;其二,通过“拘留+矫治”的组合拳,实现对未成年人行为偏差的精准纠正,避免其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从源头预防犯罪升级;其三,重塑家校社协同治理格局,公安机关的深度介入强化了外部监督,倒逼学校、家庭切实履行教育监管责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第五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扩容”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施行近20年,其间我国社会经济变化巨大,社会治安领域涌现诸多新问题。为填补法律空白,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多种危害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核心变化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多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将考试作弊、有关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将以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扯驾驶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高空抛物,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违规飞行“无人机”等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治理学生欺凌,增加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幼老病残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增加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者禁止性骚扰告诫书、违反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证人措施的处罚规定,切实保护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将盗用、冒用个人、组织身份、名义招摇撞骗,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非法安装、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等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上述行为均被明确列为违法,将依法受到治安处罚。
相关案例
2024年,在某场职业资格考试中,多名考生通过电子设备作弊,严重破坏考试公平。因当时缺乏相关治安处罚依据,只能取消考试成绩,未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此类考试作弊行为将被依法严惩,形成有效震慑。又如,某小区居民长期高空抛物,对楼下行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往仅靠道德谴责和民事调解,难以杜绝。如今,此类行为已被纳入治安处罚范畴,可依法对涉事者进行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拘留。
专家点评
李珊珊指出,将这些新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是对社会治理新形势的积极回应,意义重大。它填补了法律空白,让执法机关在面对新兴违法乱象时有法可依,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威慑力;对公众行为起到明确指引作用,通过清晰界定违法边界,引导公民自觉守法,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助力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无论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还是规范新兴领域秩序,都能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解决突出问题,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为公众安居乐业筑牢法治基石。(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