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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屎在同事工位公司以旷工开除 本人不服索赔29万

0人浏览   2025-03-19 16:51:00

刘某于2005年9月18日入职北京某汽车公司。

2019年3月1日13时许,刘某将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上被查获。3月6日上午他被公安机关带走。3月7日至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月9日,公司以刘某旷工为由,短信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不服,表示旷工应当是主观上不提供劳动,而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提供劳动,不属于旷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29.1万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刘某不认可,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认可《员工手册》签收回执是其本人签字。其作为公司职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到岗上班需有正当理由,并依规办理相应请假或补假手续。用人单位有权不批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的请假。

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公司说明了合理的请假原因,且刘某未到岗上班的客观理由是因将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上,公然侮辱。究其根源,刘某对是否实施涂抹粪便行为并非无法选择,对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也可以预见。选择做出该项违法行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处以行政处罚并非刘某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

公司的制度对旷工产生的后果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刘某应当遵守,且作为劳动者亦应当遵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综上,在刘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公司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对于刘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承担行政责任后,不意味着因此免除了他在其他法律关系中需因此承担的其他后果;在刘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中,他客观上存在旷工事实,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具有正当依据。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他主张公司开除的原因是旷工,而他是因受行政处罚导致的不能提供劳动,因此并非客观意义的旷工,而二审中认为解除劳动具有正当依据,显然存在问题。

高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刘某未提交新证据。

刘某因为自身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公司据此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刘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