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并执行了一起涉及车辆买卖及顶抵债务的复杂纠纷案件,其执行过程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在车辆买卖或以车顶抵债务的交易中,若事后一方反悔要求归还车辆,而车辆已被对方使用多年,其中涉及的车辆折旧贬值、使用费用等问题往往十分棘手。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
工程承包顶抵车辆引发争议
2018年2月28日,内蒙古鼎利建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先生就一台奥迪Q5越野车达成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车辆作价约50万元出售给李先生,以李先生为该公司完成的两项工程的工程款进行抵项。
这本是一个看似顺利的交易安排,但中途情况发生了变化。李先生因故只完成了约定中的一项工程。但是奥迪Q5车早已被李先生开走,并过户到其妻子名下。
面对这一状况,鼎利公司多次向李先生提出要求,敦促其返还奥迪车。但李先生拒绝了这一要求,双方矛盾逐渐升级。2024年7月,鼎利公司将李先生夫妇起诉至当地法院。
(图为鄂尔多斯市一家二手车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
鼎利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明确的请求。首先,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李先生夫妇返还这台奥迪Q5越野车,并无条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其次,要求李先生支付自2021年1月4日使用车辆起,至实际返还车辆期间每天305元的占有使用费,共计39万元。此外,还要求李先生支付车辆贬值折旧费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1 万元。
法院未采纳委托鉴定结论,判决引发争议
鼎利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有其依据。当初这台车作价 50 万元,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经过三年时间,车辆自然会出现贬值,鼎利公司认为贬值金额达 9 万元。而每天 305 元的占有费用,则是参考了该车型的日租价格。
2024年,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为了确定涉案车辆的当前价值及贬值情况,委托了第三方——鄂尔多斯市三联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当年在双方以车抵债之时,车辆估值约为14万元,而时至今日,其市场价值已跌至4 万6千余元,贬值损失粗略估算9万余元。
这一鉴定结果导致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与鼎利公司的诉求存在较大差异。
法院最终裁决,判定李先生需向鼎利公司赔付车辆占用费用共计 10 万元,并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 1 万元。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车辆贬值责任并非完全归咎于李先生本人,即便车辆仍在鼎利公司手中,也会出现自然贬值的情况。关于车辆占用费问题,由于此车辆并非出租车辆,双方当初的转让协议是用于抵债,而非出租,李先生也未用此车进行出租盈利。鼎利公司提出的是车辆出租价格,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其诉求。
(图为鄂托克旗法院下达的判决)
鼎利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随即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7日,鄂尔多斯中院维持原判。
区分贬值类型,合理判定责任
针对这起案件,业内人士指出,这起案件不仅为处理类似的车辆买卖或顶抵纠纷提供了借鉴,也提醒了交易双方在进行相关交易时应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车辆贬值和占用费等问题的判定需要更加精准和合理,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记者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玉强律师认为:在鼎利公司工程款抵顶车辆案中,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的1万元贬值损失费与鉴定结果的10万元存在较大差距。关键在于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是否明确区分了车辆价值的自然贬损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贬损。
对于自然贬损部分,原告的诉请有理由不被支持,但对于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贬损,应当按照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至于占用费,不同地区的判定标准存在很大差别,但对于未用作营运的车辆,占用费不能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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