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公共服务品质,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日发布《厦门市商品住宅项目地下空间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指导意见》,共8条措施,有效期5年。
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出让、已出让未竣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公共服务及市政基础设施之外,开发商自主利用宗地范围内地下空间(不含半地下空间)增加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已预售的商品住宅项目需经全体购房人同意方可实施。
在可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类型方面,指导意见进行了详细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地下空间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可配建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设施。其中,社区助餐包括社区食堂提供的膳食及上门助餐服务;家政便民包括上门保洁、家电维修等;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康复照护等。
建设要求上,商品住宅项目地下空间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需选在安全空间,符合国家规划标准规范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环保等多方面要求。新出让项目可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中明确相关内容,与住宅部分同步推进建设、验收与交付;已出让项目则需按程序办理地下空间供地等基建手续。
(海西晨报记者 叶子申 编辑 林剑婷 监制 罗小州)
责任编辑:杨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