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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了!

0人浏览   2025-04-08 17:20:00

本应相互扶持的两代人

如今却吵闹不断

家庭矛盾滋生‍‍‍‍‍‍‍‍‍‍‍‍

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收养关系何去何从



收养家庭纠葛不断‍‍矛盾激化闹上法庭


张某(化名)夫妇结婚多年未生育,于1990年6月共同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为小英(化名),并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手续。1994年6月,张某夫妇生育了一名女孩。小英从11岁开始叛逆,与张某夫妇一直小闹不断,关系相当紧张。小英认为张某夫妇偏心二女儿,后来小英因个人性格问题与丈夫闹离婚时,还埋怨张某夫妇没能给其提供帮助,从而将怨气撒到张某夫妇身上。小英的种种行为最终导致与张某夫妇的关系极度恶化,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张某夫妇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小英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院:抚养义务已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收养关系发生在1990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发生的,取得民政部门的同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本案中,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确认张某夫妇将小英抚养至成家立业,已尽到了对小英的抚养义务。而双方因各种原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且小英对张某夫妇心生怨念多年,如再继续维持一段不和睦的收养关系,反而会给年迈的张某夫妇身心造成不利影响。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法官:法院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持审慎态度‍‍‍‍‍‍‍‍‍‍‍‍‍‍‍‍‍‍


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往往年事已高,正处于需要养子女照料关怀的年纪,随意解除收养关系可能会导致养父母面临无人照料、老无所依的困境,也与中华民族知恩图报、孝亲敬老的传统品德不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持审慎态度。


即使双方解除收养关系,但养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不会改变,“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也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美德。如果此时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成年的养子女应当给付养父母生活费,其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普通生活费用标准。




文章来源:公众号@武鸣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