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 李霞
因岳父突发急病需要照护,在陕西某企业工作的周国兴向公司请休事假7天,却被公司以“并非必须由本人处理”为由拒绝。照顾家中生病的老人不属于“必须由本人处理”的事由,那还有哪些事符合要求?休事假的“门槛”,怎么就这么高?
《劳动法》对有关事假的规定弹性较大,批准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手中。据工人日报报道,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内部制度严控事假,导致事假的“休”与“批”之间存在诸多矛盾。有的单位审批条件苛刻,既要求“存在正当理由”,又要求事情“必须由本人处理”,最后还要“经由公司审批通过”;有的死板教条,员工必须先等假批下来才能处理个人事务;有的将事假与晋升、奖金等挂钩,个别单位为避免员工请假,甚至规定事假期间扣除3倍工资。
站在单位的角度,严控事假有利于内部管理和控制成本。员工休事假太容易,容易为“无事休事假”留下空子,现实工作中确实也有人无缘无故请假、三天两头泡假,不负责任地把工作推给别人,不仅打乱了单位的工作节奏,也加重了同事的工作负担。用人单位毕竟不是慈善机构,不能花费用人成本白白“养闲人”,因而必须通过内部制度确保员工请事假“正当且必要”。
站在员工的角度,自证“非请假不可”又不那么简单。有人家里祸不单行,所有家务事都只能“由本人处理”,确实需要较长时间;遇到老人孩子生病等急事,谁还来得及等流程、等审批?依据现行规定,事假一般无薪,若不是真有事,谁愿意“不挣钱光花钱”,再与晋升与奖金挂钩可谓雪上加霜。单位扭扭捏捏批几天事假,觉得自己仁至义尽;员工遇事本就闹心、请个假还要被添堵,何尝不是满肚子委屈。
单位和员工之间,不应只是冷冰冰的雇佣关系。兼顾雇佣双方的利益,需要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劳动法需要完善细节,明确劳动者请事假的具体范围,再由用人单位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后,设置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个性化事假规则。比如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公司,可以将加班时长折算为事假额度;真有急事的,不妨容许员工事后补全请假手续,而不是直接视为旷工;奖金是工资薪酬的一部分,请事假扣奖金的做法并不合法,用人单位不要在法律边缘试探。事假制度应维护正常的人伦道德,表达对劳动者的切实关怀。
常言道谁还不碰上点事,又说“法不强人所难”,所以明确事假规则不是小事。与其让用人单位在事假上自设“家法”,不如修订出台“国法”,以同时保障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