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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王旗警察枪击案”重审一审宣判: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4年

0人浏览   2025-03-19 11:44:00

3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子王旗枪击案”被告人邢志强家属处获悉,当日上午,案发于1995年的“四子王旗警察枪击案”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于是否上诉,邢志强的家属表示,正在考虑中,会尊重邢志强本人的意见。

重审一审判决书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995年6月6日18时左右,当时为通讯股民警的邢志强,在内蒙古四子王旗东梁水库与取保候审人员孟永清遭遇。见孟永清骑着摩托车,邢志强认为摩托车是孟永清偷来的,上前拦截未果,随后骑摩托车追赶。在水库南侧的小树林,邢志强左肩被孟永清持刀刺伤,孟永清身体中弹;6月8日,孟永清身亡。

案发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系正当防卫。邢志强因被刺伤,入院治疗数日,后来获得表彰,如愿转入刑警队,破获多起大案。2010年,邢志强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案发20多年后,该案被重启调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认为自己无罪,属正当防卫,提出上诉。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2024年11月26日~27日,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乌兰察布检察院指控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邢志强则主张自己无罪,当时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故意杀人”。

重审一审开庭期间,枪击案发生时与邢志强同行的王某证言出现重要变化。在此前一审判决书中,王某证言称,邢志强在乘摩托车追赶孟永清的过程中朝孟永清开了三枪。2024年11月27日作为证人出庭时,王某则称自己没有听到枪声,没看见邢志强开枪。

此前报道: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择期宣判,证人证言出现变化,被告人称枪响系正当防卫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编辑 潘莉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