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29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姜晓 通讯员 周可明 摄影报道)记者获悉,烟台市3700余艘海洋捕捞渔船将于5月1日12时正式进入为期4个月的伏季休渔期。此次休渔期将持续至9月1日12时。伏季休渔期间,除单一作业类型钓具渔船和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外,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均需停靠港口休渔。
5月1日12时正式“封海”
根据今年伏季休渔的相关规定,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钓具渔船、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外,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的,需由船籍港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本市范围内渔港停靠休渔,或协商省内其他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异地休渔。外省籍渔船因本省渔港容量限制申请在烟台市渔港停靠休渔的,需由船籍港省级渔业执法机构函商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同意。
此外,所有休渔渔船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全时开启,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仅限在白天能见度良好且风力不超过7级的气象条件下营运,执行固定港停靠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从事休闲垂钓外的捕捞和捕捞辅助活动。
严格执行11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日前,记者从烟台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获悉,为防范化解海上涉渔重大风险隐患,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今年伏季休渔期间,我市将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监管、动船审批、智慧化监控管理、坞修转港申请批准、渔业执法协作、海上执法监管等11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坚持最严厉的执法、最严格的监管,聚焦主要任务、关键区域、重点对象,强化全时管控、全域覆盖、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各类涉渔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要求,休渔渔船必须在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并通过“鲁渔通”完成停港申报,异地休渔需提前申请并获批准,否则将依法处罚。休渔期间,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坞修、科研等特殊原因需离港的,需提前通过“鲁渔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离港。渔船坞修需提前申请,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县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县坞修需提前3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
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24小时监控值班,利用信息化平台和监控系统,设定海上电子围栏、警戒线,实时监控渔船动态。强化“技防”和“人防”联动,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协调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使用禁用渔具行为。完善海上联合执法和巡航制度,市局支队统筹调度市县执法力量,开展全市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渔业主管部门将加强与海警、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共享情报信息。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会审等措施,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沿海岸线划定3海里警戒线
记者了解到,与往年伏季休渔政策相比,今年的政策有了不少新的变化,执法更加严格。烟台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渔政执法科科长周可明对今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新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周可明介绍:“今年伏季休渔期间,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通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和执法保障平台在沿海岸线向海一侧划定了3海里警戒线,凡5月1日12时前未进入警戒线内、9月1日提前越线出海的违规渔船,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将全省、全市通报并对查处情况挂牌督办。”与此同时,外省籍捕捞渔船未经批准擅自在我省、我市渔港码头停靠休渔的,将通报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限期召回;拒不返回船籍港休渔的,将指定地点停泊,休渔结束后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并立案调查。
今年的政策对伏季休渔期间的休闲渔业也有相应规定。今年休渔规定增加了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不需要休渔的要求,但是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仅限在白天能见度良好且风力不超过7级的气象条件下营运,执行固定港停靠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从事休闲垂钓外的捕捞和捕捞辅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