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政策调整将原低保范围内的完全失能老年人保障范围扩展至两类新群体: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及完全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在补助标准方面,《通知》要求各地结合社会救助体系分层分类原则,自行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计算补助资金。
为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参与,《通知》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绩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月实际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人数×当地实际人均每月补助金额×30%×该机构绩效调节系数”计算绩效补助资金。此外,《通知》要求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具备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承诺不得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3〕107号)同时废止。
(宁夏日报记者 贺紫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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