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时讯息

农商行基层员工冒用52人名义贷款“自发自用”,获刑入狱多年后领到禁业罚单

0人浏览   2025-04-01 14:55:00

财联社4月1日讯(记者 彭科峰)又见银行基层员工冒名贷款遭禁业!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陈绳华在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对该行信贷管理不到位的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监管拟对其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处罚。

今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陈绳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制作虚假贷款手续,冒用52人名义申请、发放贷款,累计“挪走”491万元,案发后早在2017年已经获刑入狱。

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向财联社记者坦言,近年来,诸多地方农商行、村镇银行的基层员工冒名贷款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体现了中小银行在信贷发放、员工管理方面存在诸多疏漏,也和一些股东方在银行肆意安排“自己人”有关。综合来看,加强基层中小银行的信贷监管势在必行,相信这也是目前监管部门大力推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的一大主因。

银行起诉“文盲”客户借钱不还 一审法院支持银行但二审改判

据相关文书披露, 丰县农商行和霍三菊、吴秀丽、高五权等人就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最终闹上法院。

丰县农商行主张,霍三菊向丰县农商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3.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吴秀丽、高五权为霍三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不过,霍三菊自称,其不认识担保人吴秀丽、高五权,并未向丰县农商贷款,也未收到丰县农商行发放的贷款。自己是文盲,且身份证在2014年1月丢失,2015年1月补办的,没有在本案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按印。“本案借款合同是虚假的”。

一审法院认为,丰县农商行与霍三菊、吴秀丽、高五权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判定霍三菊等人应还钱。

霍三菊不服一审结果,发起上诉。最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结果进行了改判,支持了霍三菊方面的主张。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丰县农商行本案中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据,本案贷款是丰县农商行下属欢口支行发放的,经办人为该支行工作人员陈绳华。其实情为,陈绳华冒用多人名义进行贷款,并获取贷款挪作个人使用。并且,霍三菊否认在丰县农商行开办过银行账户以及本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捺印的真实性,并申请进行鉴定。“本院将相关资料移送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以提供的的鉴定剪材并非自然书写形成为由退回本院。”综合来看,本案贷款涉嫌经济犯罪,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丰县农商行起诉。

二审改判背后:超50人被银行信贷经理冒名贷款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经公布的文书来看,霍三菊的遭遇并非孤例。

相关文书刊明,2013年至2014年间,陈绳华利用其系丰县农商欢口支行信贷员、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制作虚假贷款手续,利用平时办理业务时搜集到的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在朱艳玲等52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贷款申请,并伪造其所在单位同事及领导签名,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获取贷款共计491万元,挪作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事发后,有关部门在陈绳华处查获身份证复印件452张、丰县农商行银行卡381张、王洪君等人私章150个、丰县农商行存折367本。

此后,当地法院一审认定,陈绳华因利用担任丰县农商行下属欢口支行信贷员、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制作虚假贷款手续,利用平时办理业务时搜集到的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贷款申请,并伪造其所在单位同事及领导签名,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获取贷款挪作个人使用,被判决认定犯挪用资金罪。

依据相关文书显示,陈绳华的一审判文书为(2017)苏0321刑初522号刑事判决,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认定被告人陈绳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退还人民币491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

(财联社记者 彭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