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今年冬天去世的老人特别多,郭律师已经接到过十几个有关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咨询。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人美心善的郭律师精心整理了10个常见的有关继承的法律问题,建议大家收藏、保存和转发哦!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只有当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都不在世的情况下,才能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不仅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继承遗产吗?
答:可以继承。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即:当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时,由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来继承,也就是可以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替父母来继承伯伯、叔叔或者姑姑、舅舅、阿姨的遗产。
举个例子:王明从小失去父母,由他的爷爷奶奶照顾长大并一直生活在一起,王明还有一个姐姐,姐姐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名叫小帅。前两年姐姐因病去世,王明尚未结婚生子。今年王明发生意外也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那么王明留下的这套房子应该由谁来继承呢?答案是:王明的爷爷奶奶和小帅三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因为,王明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王明的爷爷奶奶还在世,显然是有继承权的,王明的姐姐虽然也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她已经先于王明去世了。按照《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姐姐的孩子小帅可以代位继承。
大家注意:这个规定在原来旧的《继承法》中是没有的,这就可能会导致有的人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没有时,出现财产无人继承而收归国有的情况,为了减少和避免其发生,《民法典》做了特别的修改,增加了代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三、哪些遗嘱需要见证人?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嘱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订立,除自书遗嘱(即亲笔手写遗嘱)外,还可以代书遗嘱(指别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以外,其余四种形式的遗嘱均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
四、公证遗嘱的效力更高吗?
答:我国原来的《继承法》(现已失效)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各种形式的遗嘱。即,当一个人订立过几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时,应当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但是,新的《民法典》彻底删除了这一规定。《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的效力变得跟其他各种形式的遗嘱一样,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五、保险金能作为遗产由亲人继承吗?
答: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当支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举个例子:一名三轮摩托车司机李某运送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去世。李某生前投保了车损险 (保险金为1万元)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10万元),意外险指定了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后来,李某的父母跟儿媳张某因保险金的处理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车损险1万元属于李某的遗产,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意外险因指定了受益人为妻子张某,所以保险金10万元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李某的遗产,其父母无权主张。
六、胎儿有继承权吗?
答:《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了胎儿的预留份制度。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以后死亡的,那么胎儿继承到的遗产,则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如果胎儿娩出时即为死体的,保留的遗产份额则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例如:袁某去世时,其妻子怀孕尚未生产,袁某留下的遗产应当为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5天后死亡,则胎儿继承的遗产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胎儿的母亲继承。如果胎儿娩出时就是死体的,那么为胎儿保留的的遗产份额,则由袁某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袁某的父母和妻子继承。
七、去世的人留下的债务需要偿还吗?由谁来偿还?
答:中国有句古语叫做“父债子还”,这句话其实说对了一半。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如果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就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替父还债,如果遗产不够还债的,则超出的债务部分儿子是不需要偿还的。如果儿子从一开始就放弃了继承,那么儿子就不需要再替父亲偿还任何债务。
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就是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时,应该由谁来偿还债务呢?举个例子:老赵生前欠债200万元,他去世后留下一套别墅,一套公寓和一套商铺。老赵的老伴三年前已经去世,他们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老赵生前立有一份遗嘱,说要把自己的商铺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的保姆。现在老赵去世后,商铺遗赠给保姆,别墅和公寓因遗嘱未提及,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留给了儿子和女儿。那么,老赵留下的200万元的债务应该由谁来偿还呢?按照《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要先由法定继承人偿还,如果不够还债的,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的遗产清偿。因此,老赵的200万元债务应该先由法定继承人儿子和女儿偿还。如果他们的遗产不够还时,再由保姆偿还。
八、继承房屋需要交税吗?
答:继承房产时免征契税,只需要缴纳万分之二点五的印花税即可。但是,继承来的房子如果将来再出售的话,则要分情况处理。如果符合“满五唯一”(指从被继承人取得房产证开始计算已满五年,且是家庭的唯一一套住房)的情况,则出售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的,则要按照原购房金额和现在出售价的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提供完整的购房发票等证明原购房价格,则税务局会按照孰高价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满两年的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不满两年的,则按照孰高价的5%再征收增值税。注:孰高价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价和实际出售价相比较取高者之意。
九、爷爷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孙子,孙子一定能得到房子吗?
答:孙子能否顺利得到爷爷留给他的房产,取决于孙子在知道爷爷留给他一套房子之后的60天内,是否作出了接受这套房子的表示。如果孙子过期没有做出任何表示,则视为孙子放弃接受遗赠。
因为孙子并非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详见本文第一条),所以,爷爷给孙子留下房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遗赠”,而不叫“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十、更有“人情味”的继承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除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外,我国《民法典》还有一些更“富有人情味”的法律规定。
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130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