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操作指引
病历资料是解决医疗争议的关键证据,一旦缺失、损毁会给医疗纠纷的化解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封存病历资料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
一、封存病历条件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封存、启封病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发生了医疗纠纷;
(二)医患双方都在场。
二、封存病历提出
患者提出封存病历要求时,一般需要按医院要求书写病历封存申请书,如果是代理人要求封存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患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医疗机构医务科或者投诉办提出封存病历要求,如果被拒绝或者被故意拖延,可向该医疗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督促医疗机构及时配合患者封存病历。
三、封存病历内容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与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由此可知,封存病历的内容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资料。
患者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对医方提供的封存病历进行核实,既要清点病历页数,也要清点病历内容。
四、封存病历形式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五、封存病历程序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医患双方清点完病历后,应将病历资料放置于档案袋或者塑料箱、纸箱中,使用专门的病历封存条对档案袋或者塑料箱、纸箱进行封存,由医患双方在封存条处签名或者盖章,并对封存后的外观进行拍照记录,防止医患一方单独启封看不出痕迹。
六、启封病历条件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病历资料:
(一)医疗纠纷已经解决;
(二)患者在病历封存满3年后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
此外,启封病历资料一定要医患双方都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