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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判几年(强奸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181人浏览   2024-04-22 11:35:55

强奸未成年人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常见犯罪行为,因此通过有效量刑惩处强奸未成年人行为对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

刑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重要保护就典型体现在司法对强奸被害人案件实施了特殊的惩处,然而这一点受限于强奸罪将一般强奸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规定模式,“从重处罚”其实有赖于法院具体运作。

【案件摘要】

以2019年度江苏省和辽宁省人均GDP为例,数据显示江苏省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12.3万元,辽宁省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7万元,江苏省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辽宁省。在江苏陈某甲强奸未成年人和辽宁唐某强奸未成年人这两案中,均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都有相同的犯罪事实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前者被判处两年的有期徒刑,而后者被判处一年 零五个月有期徒刑,两相比较前者明显重于后者7个月。

在李国某一案中,被告李国某因与未成年被害人梁某父亲有恩怨,遂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被害人梁某,先后实施强奸行为两次,致使被害人怀孕后流产,并在同村宣传其强奸未成年被害人致其怀孕的事实。最后法院判处被告李国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

【争论焦点】

这两起案件的量刑分别有侧重点,法院在为被告人量刑时会考虑到哪些因素?这些因素又会如何影响被告的判决?

在陈某甲和唐某强一案中,由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状况存在很大差异,越是经济发展靠前的地区通常采取从严的刑事政策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而经济发展欠 发达的地区则显得有点宽松。

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省与省之间,也存在一个省内的各市县,多则实刑与缓刑的差别,少则几个月的缓刑差别。体现了未成年被害人因素对量刑结果影响不一致的问题。

在李国某一案中,未成年被害人精神状态未受量刑合理考量,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由于无法得到全天的监护看管,易于受到来自犯罪分子的诱骗和加害,且受到侵害后言语表述不清而成为周围熟人作案的首选目标。一次得逞之后的犯罪分子往往有恃无恐,侵害行为往往会持续到被发现为止。

【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表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是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也常常采取一些‘因地制宜’的标准,并且《量刑意见》中明确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这或许可以为不同地区的法院针对相同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案不同判提供一个合理的理由但是基于未成年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性,应持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而以报复为目的对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恶性远远高于以其他目的强奸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后者更加体现了法院对强奸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精神状态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视,故后者的宣告刑要高于前者的宣告刑一年。

一方面,从罪责刑相适应的意义上,被害人因素可能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性质的严重性,从而对量刑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意义上,量刑的性质与轻重直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

在实际的案件中会有各种因素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尤其是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与罪犯的特定关系法定、未成年被害人年龄界限对量刑影响差距过小、被害人谅解影响量刑的标准宽松等等,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通过相关刑法理论和犯罪学知识,分析得出当前在侵害未成年人罪案中未成年被害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种种问题以及原因,进而用科学框架的构建和具体因素的类型化分析提出未成年被害人因素合理影响量刑的对策,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因素影响量刑的正当化和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