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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02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105人浏览   2024-03-06 17:57:44

第九百零二条的规定如下: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本条是关于保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

一、保管费是保管人保管保管物应当得到的报酬,保管费只存在于有偿保管合同中,即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保管费用,或根据第五百一十条推断属于有偿保管的合同。

二、当事人对何时支付保管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三、根据前述规则仍不能确定何时支付保管费的,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四、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小件寄存业务采取保管前收费的办法,可以视为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