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答辩期内
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那么,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怎么计算?
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自其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问题2. 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是否可以提交答辩状:无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3)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应诉管辖的条件有二:异议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二者缺一不可。
显然,依据该条,即使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提交了答辩状或者提出反诉,仍不能适用应诉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仍应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管辖。
不过,假设当事人先提交答辩状或提出反诉,而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取得)管辖权?从《民事诉讼法》(2023)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文字表述来看,“提出管辖异议”与“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之间用“并”字连接,并没有规定二者的先后顺序;另外,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间为自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在这15日内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当事人先提交答辩状或提出反诉,只要在管辖异议期间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就应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而不能取得应诉管辖权。
问题3. 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问题:中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前)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问题4. 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是否可以上诉:可以
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三种裁定可以上诉:(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故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另外,依据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管辖权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限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