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公正、廉洁、为民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观。然而,"为民"才具有更具核心意义,它是司法的最终目的,也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民"体现了司法权的人民性。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因此,服务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司法的根本目标。司法机构和法官必须认同司法权的人民性,将服务人民视为最基本、最核心的道德准则。司法权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的最核心内涵就是"为民",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为民"是一种道义责任。作为司法工作者,选择担任法官是自主的行为,一旦作出了这一选择,就必须承担服务人民的责任。司法为民的道义责任源于对自己行为的自我选择的认同,也源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和法官的充分信任。人民群众将自己的利益托付于法官,期待得到公正、正义的裁决。因此,司法机构和法官必须将服务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民众的合法权益负责。
在实践中,"为民"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备司法为民的职业操守和能力。司法为民的职业操守要求法官将服务人民作为最基本、最核心的道德准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为民司法的职业能力要求法官不仅从一般法理的层面去理解法律,更要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必须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精神与精髓。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应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寻找案件的客观事实,考虑当事人各方利益的结合点,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佳结合。
除了"为民"的职业操守和能力,司法工作者还应高效、文明、廉洁地履行司法职责。高效司法体现在审理案件时及时高效地作出裁决,减少司法滞后和拖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文明司法要求法官在与当事人交往时,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用礼貌和友善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廉洁司法意味着法官不能受贿受贿,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必须维护司法的廉洁和公正。
"为民"是司法的最高使命和价值追求。司法机构和检察官、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始终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积极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坚持"为民",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和谐发展。
"为民"的实践要求司法工作者把每一个案件办理好,把每一项具体工作处理好,为民司法的目的才能落到实处。司法工作者应不断增强对"司法为民"的理论认同,从司法权的人民性出发,认识到"为民"的核心内涵;增强对"司法为民"的责任认同,从职业的自我选择和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出发,认识到"为民"的道义责任;增强对"司法为民"的感情认同,从"推己及人"的传统道德出发,认识到"为民"的情感认同;增强对"司法为民"的实践认同,从法的局限性、司法的复杂性和自由裁量的广泛性出发,认识到"为民"的实践认同。
在全体司法工作者共同努力下,"为民"这一价值追求将成为司法工作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推动司法公正、高效、廉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呵护。唯有如此,司法才能成为人民群众的坚强后盾,社会才能实现法治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