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被告人李某撬开王某的密码箱,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0元,安徽省内法院审理。
律师量刑分析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的规定,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安徽省《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皖高法发〔2022〕1号)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标准的意见,盗窃金额50000元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安徽省实践经验,结合撬密码箱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李某盗窃60000元,超出数额巨大起点10000元,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安徽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犯罪数额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此计算,10000元可增加二个月刑期。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为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
因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不考虑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下,本案的基准刑为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故法院最终宣告刑为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