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建立起来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之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职工,甚至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都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当时的公费医疗,是由各个单位自行负责。由于公费医疗没有门槛费,没有报销比例,没有最高支付限额,基本上都是凭在门诊或是住院的发票、病历诊断证明、处方等都原单位报销,有的重大疾病患者,是在住院时采取单位挂账的方式,先到医院治疗,然后由单位来结算的方式。
公费医疗的好处是没有报销比例的限制,实报实销,这对于有正规单位的人来讲是非常有利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形态的诞生,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的职工越来越多,由于民营经济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职工患病以后,要由民营企业来解决公费医疗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民营企业也无法解决职工的看病就医问题。
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公费医疗,只能解决少数人的基本医疗问题,大多数人看病难,看不起病成了常态,因病致贫成了最重大的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的问题,看病贵的问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最重要的举措之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在这样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采取个人出一点、单位出一点,国家补助一点的方式进行筹资,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约的原则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达到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目标。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了广大的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除了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外,还覆盖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只要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当然从制度上来看,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一定的门槛费,有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报销比例还不高,只是起到保基本的作用。对于重大疾病的防范,对于大额医疗费用的支付还有一定的限制。
对于普通的参保人,除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各地还推出了大额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等,各个地区还推出了互助保,互惠保等。但由于报销的门槛过高,受众面比较狭窄,政策宣传不到位,参保积极性不高。
公务员作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群体之一,公务员除了要在统筹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外,公务员还要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医疗补助。
公务员作为一个职业,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是公众关注度最高的群体。公务员的各种补助、补贴是最多的,除了住房补贴,退休生活补贴、地区津贴等以外,最让人不理解的就是医疗补贴。
公务员的各种补贴,是属于公务员这个职业的待遇之一,在《公务员》第十二章第八十条中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的医疗补贴也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待遇。
早在新公务员修订之前,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98)4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医改的范围,从此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建立以后,对于特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还是要按照原来的渠道解决,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公务员法是从法理的角度,国发(1998)44号文件是从国家政策的角度,都强调了要建立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制度。
2000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即国办发(2000)37号文件。
在这个文件中,对于给予医疗补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补助对象为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费来源由地方财政单独预算和列支,与医保基金分开核算,补助经费的管理由现在的医保机构负责。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二是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三是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每个地方的财政不同,补助的标准也不一样,按照成都市的规定,主要补助三个方面的费用。一是门诊费用的补助,每人每季度最高不超过600元;二是照管费用比如干部床位费用的补助、个人自付费用的补助等;三是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综上所述,公务员除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按照公务员法和国发(1998)44号文件、国办发(2000)3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