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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的招投标原则介绍

544人浏览   2024-04-09 19:31:04

第七百九十条的规定如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原则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方式。

二、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属于要约,确定中标人行为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一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其二是民事责任,双方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三、《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对于必须招标而未招标以及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四、当事人在中标的“白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的,黑合同无效。

五、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后,也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活动,如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六、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将

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即赋予招标投标文件高于当

事人签订的合同书的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