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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是啥意思(权色、钱色交易与嫖娼的区别)

1001人浏览   2024-04-30 12:46:28


一、概述

2003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通奸行为,作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认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该条规定一分为二,即对具有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的,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认定;对其他情况下的通奸行为,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认定。这种变化,主要考虑到权色、钱色交易行为不仅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纪律,更严重侵害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因此有必要将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单独条款作出专门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规定,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从违纪主体看,应区别情况分析。对于权色交易的违纪主体,一般是具有一定职权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对于钱色交易的违纪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党员,也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

2、从违纪主观方面看,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害廉洁纪律的行为,仍实施该行为,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3、从违纪客体看,本行为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也侵害了党员“崇廉拒腐”的廉洁性要求。

4、从违纪客观方面看,该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利用职权为对方提供帮助,并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也就是进行权色交易;二是在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同时,向对方送钱送物,以保持不正当关系,即钱色交易。

二、证明该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

1、调取被审查人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入党材料等书证,并向被审查人及相关证人谈话核实其主体身份情况。

2、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党委委员等身份的被审查人,应调取证明上述身份的书证,或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三、证明该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该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要是调取被审查人本人的交代,以及与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对方证言,来证明被审查人具有权色交易或者钱色交易的故意。

四、证明该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围绕证明被审查人存在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行为,调取相关证据。

(一)被审查人陈述

1、与对方相识的时间;对方的体貌特征;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和基本经过。

2、利用职权为对方提供帮助的具体经过,或是送钱物给对方的具体经过,包括时间、地点、数额、情节等。

(二)证人证言

1、调取与被审查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的证言,核实:被审查人的身份;证人的身份;发生性关系的经过;被审查人如何为其提供职务上的帮助,或提供财物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数额等基本情节。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与对方进行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相关经过。

(三)书证和鉴定结论

被审查人为对方提供帮助的相关书证,如申请文件、会议记录、通知等;如系钱色交易的,应调取取款记录、银行汇款凭证等。

(四)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发生性关系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五、收集和运用该违纪行为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区分“钱色交易行为”与“嫖娼行为”

我们认为,二者都是严重违纪行为,主要区别是:“嫖娼行为”是与不特定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并支付金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处理;而“钱色交易行为”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背后离不开职权、地位、身份的影子,两者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晰的。

(二)关于如何收集钱色交易行为的证据

通过调取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关键是证明两点:一是双方均承认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给付了对方财物。其中在给予财物的方式上,实践中往往是将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法财物转送对方,且数额较大,这充分体现了这种行为对职务廉洁性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