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网上不少人都认为女高级职称教师应该五十五岁退休,如果延长到六十岁退休应该写申请,人云亦云,以讹传讹。实际上,从1990年开始就已经实行女高级职称教师或副县级干部延长到六十岁退休,却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前退休的写申请,说明原因,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一、女高级职称专家,包括女教师或女副县级以上干部六十岁退休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第一条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这里,不仅是指女高级职称教师,还包括其他女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均为60岁退休,而不是55岁退休。同时,女副县级以上干部退休年龄也是60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条规定,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电话通知中补充说明,事业单位中凡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年满60周岁时退休。而不论是否被聘任,即使没有聘任,只要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也应该工作到60岁退休。
二、55岁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应提出申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特别指出,“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一定注意的是,55岁退休要申请,而不是60岁退休要写申请。
后来2015年3月29日的电话通知中,补充说明“有关人员只能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根据本通知规定选择是否自愿退休。选择自愿退休的,组织上一般应予批准;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的县处级女干部,未选择退休的,在年满六十周岁前还可以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组织上可以视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批准”。
三、六十岁后还需延长退休的女高级知识分子,应属于特殊情况
根据《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第二条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这里有两个问题说明:一是女高级职称六十岁退休,二是女高级职称专家六十岁到龄后,继续工作者,必须主持科研项目,后继无人的项目。比如,女院士等专家,仍然有科研项目,需要继续主持工作的,可以延长到六十岁以后的工作时间。
在这份文件中,特别指出,“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文件不求既往,不予追溯,以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再回头要求继续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