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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行政复议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

142人浏览   2024-04-25 15:32:23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一部分法定期间和时限,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定时限将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遵守法定时限将丧失应享有的权利的行使。



1

申请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第9条)



2

受理审查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法》第17条)



3

补正材料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



4

提起行政诉讼时限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9条)



5

文书发送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法》第23条)



6

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法》第31条)



7

复议期间的计算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行政复议法》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