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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指南,请收下

943人浏览   2024-04-05 08:32:49


一、初入职场,当年有年休假吗?

小白2017年7月应届毕业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半年有余,小白的钱包鼓了起来,于是小白计划着五一的时候请休年假来一场梦想已久的海岛之旅。然而,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告知:小白,按照法律规定,你没有年休假。小白认为自己是2017年入职,2018年就可以休年假了,小白的理解对吗?

【法官释法】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属于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故2017年7月应届毕业入职的小白,在2018年“五一”时并不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的前提条件,小白无法在2018年“五一”请休法定的带薪年休假。至于小白能否享受公司自行规定的福利性质的年假,则需要视公司具体规定而定。

二、跳槽新单位,当年有年休假吗?

小林2017年年底离开了服务三年的老东家,入职新公司。考虑到春节合家团圆不便出行,清明、五一等小长假各个景点人满为患,小林计划着三月份逆峰出行烟花三月下扬州。然而,公司却告知新入职员工,入职当年并无年休假。那么,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官释法】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只要曾经在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劳动者就可依法请休年休假。故在老东家工作了三年的小林,在跳槽入职新公司的当年度就可以依法请休年休假,但小林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小林入职后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进行折算确定。

三、年休假天数,应该怎么计算?

小王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为孩子春季感冒,小王计划请休年假以方便在家照顾孩子。然而,在核算具体的年休假天数时,小王和公司人事存在不同认识。小王说,自己是2007年本科毕业开始工作,到2018年已经满10年,依法可以按照10天标准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则主张,小王虽然2007年毕业开始工作,但2010年至2012年,小王为了备孕、生育、哺乳,一直做家庭主妇,并未就业。因此,截至2018年,小王的工龄并不满10年,依法仅能请休5天年休假。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官释法】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故年休假天数是与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直接挂钩的,法定年休假制度中的“1年”、“10年”、“20年”是指职工累计工作的实际年限,而不是指从职工开始工作年份起计算的自然年限。所以在计算小王的法定年休假时,公司没有将2010年至2012年小王在家休息、未工作期间纳入工龄计算是有合法依据的,故小王目前只能按照每年5天的标准享受年休假。

四、年休假必须一次性休完吗?

老李在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多年,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可以按照每年15天的标准请休年休假。2018年春节期间,老李为了子女的婚事忙得焦头烂额。考虑到公司年初财务工作相对轻松,老李提出请休年假一周,休整身心。公司人事告知老李,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年休假,未休假天数,视为老李放弃相应休假权利,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官释法】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因此,劳动者有权申请分段请休年休假,公司所述每年一次性休假、未休假天数视为老李放弃相应休假权利,是有违相关法律规定的。

五、三月份拿完年终奖离职,还能申请2018年年休假吗?

钱女士在科技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公司每年3月份支付上年度年终奖。钱女士工龄已经满10年,她计划在收到2017年年终奖后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那么钱女士还能在科技公司享受2018年的年休假吗?年休假天数又怎么计算呢?

【法官释法】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即使钱女士在拿到上年度年终奖后提出离职,钱女士仍有权在科技公司请休2018年度相应天数的年休假。以钱女士为例,如钱女士与科技公司商定劳动关系存续至2018年4月30日,则按照日历天数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计120个自然日,经过折算并取整“120(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365×10(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钱女士可在科技公司享受2018年带薪年休假3天。

六、已经请休长时间病假,还能享受年休假吗?

吴小姐已经参加工作8年,累计工龄8年零6个月,目前在某文化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7年春,吴小姐以为腰肌劳损为由向公司请休病假两个半月。2017年国庆节前夕,吴小姐请休年休假5天,希望与国庆假期连休去西藏旅游。然而,文化公司没有批准吴小姐的年休假申请,表示吴小姐病假时间过长,不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文化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官释法】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吴小姐累计工龄不满十年,但是已经请休病假2.5个月,因此,依据该条款规定,当年度吴小姐确实不再享有年休假。那么,如果吴小姐是在已经享受2017年年休假的情况下再行在2017年休病假2.5个月,是否就可以“假期最大化”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存在前述②③④⑤种情形,劳动者是无法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的。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则主要见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希望广大职场女性,加强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合理的行使年休假权利,在忙碌的职场工作之余,给自己一个美好假期。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但劳动者在依法请休带薪年休假时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提前提出休假申请并且妥善安排工作,避免因“突袭”式的请休年休假给双方造成不便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