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对个别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简称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 x 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税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 x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
(四)质量原因退货发生的退税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所谓"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3.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最后形成本企业最终应税消费品时再对最终应税消费品征税。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若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若用于本厂继续生产卷烟,则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所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税调控目标实现,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再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自身办公、特定商业目的等方面的,需要缴纳消费税。这一规定符合消费税的征收原则和条件,不涉及重复征税问题。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和增值税规定异同点
(1)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也不缴纳增值税。
(2)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3)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及非应税消费品以外其他方面的,如集体福利、对外投资等,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视同销售,两税都要缴纳。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缴纳消费税。这种情形计税依据的确定分两种情况: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 x 自产自用数量 x 适用税率
(2)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3)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
(4)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税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组成计税价格,因实行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办法,分别有不同的计算公式。
(3)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 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4)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 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x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5)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6)产品生产成本是指按产品分摊的、与生产产品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不包括计算分摊的期间费用。
(7)"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8)已知成本利润率后,成本与利润之和可以用如下公式计算:
成本+利润=成本 x (1+成本利润率)
(9)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0)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应税消费品利润率如下: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摩托车6%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高档手表20%
游艇10%
木制一次性筷子5%
实木地板5%
乘用车8%
中轻型商用客车5%
涂料7%
甲类卷烟10%
乙类卷烟5%
雪茄烟5%
烟丝5%
粮食白酒10%
薯类白酒5%
其他酒5%
高档化妆品5%
鞭炮、焰火5%
电池4%
(11)政策依据。上述有关应税消费品利润率规定详见《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12)需要注意的事项。上述组成计税价格的规定仅针对实行从价计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对于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由于其应纳税额等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都是客观、可以确定的,不需要参考销售额,所以不涉及组成计税价格问题。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现实经济活动中,很多应税消费品并非由纳税人自己直接生产,而是委托他人加工生产而成。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进行加工,制作应税消费品的一种生产方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也需要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但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具有一定特殊性。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以下三种情形属于虚假的委托加工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4.两个条件的重要作用
(1)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由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那就不能称之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应税消费品了。否则,就会出现受托方逃避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的责任。
(2)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只能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明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条件,是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保证了税种间有机协调,避免了税收征管上的"真空"。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2.受托方的法定义务。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税源分布较散,税务机关很难及时跟踪。因此,《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就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由税务机关向委托人追缴税款,对受托人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对纳税人委托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缴纳消费税。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受托方为个人的,其财务制度可能不够健全,不一定了解有关消费税和代收代缴的相关规定,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效果较差。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即委托方实际上已经履行了消费税纳税义务,如果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需要注意的事项
(1)《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这一规定已有最新解释。即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4)注意事项。上述关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消费税计税规定包括《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所有消费品,而对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必须是国税发〔1993〕156号、财税〔2006〕33号等文件列举的应税消费品。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1)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 x 委托加工数量 x 适用税率
(3)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4)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人加权平均计算:
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是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
算纳税。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1)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税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组成计税价格,因实行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办法,分别有不同的计算公式。
(3)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 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4)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 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x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5)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6)材料成本是委托加工消费品生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以及发生的采购成本,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等。
(7)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8)"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4.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于其应纳税额等于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和定额税率都是客观、可以确定的,所以不涉及组成计税价格问题。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进口应税消费税品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课税对象
(1)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
(2)原因
一是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后,还没有实现销售,不可能根据实际销售收人征税。
二是各国为了增强本国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出口,一般通过免税、退税方式使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出口,如果以到岸价格为课税对象,就会使进口应税消费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种类应税消费品的征税依据不一致,从而使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低于国内生产的同种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3)进口商品总值具体包括到岸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内容。
3.税率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口环节消费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的相关规定。
4.征收管理规定
(1)法律法规依据
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时限
①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④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注意事项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5号)。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 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数量 x 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 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x 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五、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一)基本规定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包括进口)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准予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允许扣除的范围
1.允许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范围如下: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应税成品油。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应税成品油。
(9)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
(10)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以外购(仅限从生产企业购进)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
2.政策依据
(1)《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3.业务归纳。从以上规定看,(1)允许已纳消费税扣除的,一般涉及同一大类税目中购入的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2)不允许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一般是法律禁止连续加工(改装)或不适合连续加工的,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高档手表、酒类产品等。
4.关于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其他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
需要注意的是,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2)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95号)。
(3)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需要注意的是,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消费税关于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消税的扣除,从依据上看,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等不同行为分三种情况。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x 外购应税消费品定额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
4.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