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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新企业登记注册通用办事指南

301人浏览   2024-03-06 19:25:26


做买卖开公司,应当到哪办照?

创办企业,先得有个名称,取个什么样的名字好呢?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了,实行认缴制,是不是认缴的钱越多显得越有实力?

我家住一层临街,想开个小店,为什么办不了营业执照呢?

我想担任公司董事长,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查,告诉我说被锁入黑名单啦,得换人?

现在很多人想办个执照做生意,那办照过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会遇到什么风险?

为了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避免风险,少走弯路,这里有一份来自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的“企业登记注册通用办事指南”,供大家参考!

一、怎么起名更合适

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可以通过网上名称自主预查服务系统查询并保留企业名称。

申请人选择名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名称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文字:

(1)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文字;

(4)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名称中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姓名。

3.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4.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5.为降低重名的几率,建议选择3或4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6.通过网上名称自主预查服务系统查询并保留的市场主体名称,保留期为1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可以使用预查通过的名称办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

7.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可在届满日期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一次名称延期,且只能延期一次,如延期后再次届满仍未完成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

8.各种类型市场主体如何起名请见本通知附件市场主体名称使用规则。

二、如何合理确定公司注册资本及缴资期限

2014年3月1日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正式施行,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认缴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股东(发起人)应按照记载于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

因此,请投资者自觉履行出资责任,约定合理的出资期限,并践诺守信。认缴数额越大承担责任越大注册资本数额越大,并不能说明公司实力越强、信用越好。公司认缴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将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进行披露,如果超出股东经济实力盲目认缴巨额资本,超过合理期限随意约定过长的出资时间,不仅加大了股东责任,而且也影响公司的公信度和竞争力。因此,请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确定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以避免承担与自身实力不符的责任风险。门槛降低不代表不需要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是公司投资创业的启动资金,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转换为公司责任、财产的构成部分,“一元钱办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投资者还是应该根据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选择相符的注册资本规模,以取得交易对象的信任。

三、哪些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投资人(股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1.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

2.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

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3.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或组织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5.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7.律师事务所。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文件

1.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内资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承诺书》。

5.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上述2-5项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资人(股东)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一个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住所(经营场所)很重要,既要成本低,还要方便做买卖,最好还能享受点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首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就是说这个房屋应当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且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致,简单地说就是“权属明确,用途一致”。

下面列出了一些特殊情形,请认真阅读了解:

1.房产证记载用途如果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可由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

2.如果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于2009年10月1日前取得,且房产证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3.如果您选择的房屋不在上述之列,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您可据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1)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2)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7)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10)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宾馆、饭店(酒店)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注册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应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13)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应由市邮政管理局在登记申请书中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4.如果您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到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5.如果您所选择的房屋产权人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产权人应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业务。(出租房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购买时间在2006年7月11日之前除外)

6.以下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注册地址属于住宅或已注册的关联企业因在其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

(1)子企业或参股企业与母企业;

(2)基金公司与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

(3)有限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属企业性质的)。

7.《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规定,本市禁止京外中央企业总部新迁入。中心城区(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严控新设和迁入市属国企总部,严控市属国企在城六区新设子公司、分公司(实施重组的企业除外)。

8.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将其名下的自有房屋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不动产登记有关房屋权属、用途、地址等信息一致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9.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人员任职限制黑名单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请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scjgj.beijing.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模块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七、提交材料的方式有哪些

您可直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通过邮寄、传真、网上登记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一)现场提交材料

如果您选择直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我们将为您提供预约办理和随来随办等多种方式,最大程度为您提供便利服务。全市各登记机关均设有咨询电话(具体电话请见最后一页),为了节约您的时间,您可以提前预约,选择合适的时间段提交材料。

(二)网上登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已上线运行,您可以通过e窗通平台(
https://static1.haohuo.net/uploads/images/2068489/2068489_ppstrong toutiao-origin="strong" >八、拿到营业执照后企业要自行公示哪些信息

我局将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企业登记情况。此外,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同一网站自行公示以下信息: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及行政许可信息等内容。“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为企业提供了录入上述信息的功能。

企业自主进行信息公示时,应注意股东(发起人)的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信息均应与章程约定的内容一致;公示的实缴情况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且与章程约定内容一致。如与章程不一致的,请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如企业未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则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接受相应的惩戒措施。工商部门将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如发现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如公示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 (http://bj.gsxt.gov.cn或
http://wsnj.baic.gov.cn/nb)向社会公示。

九、常见经营项目表述参考

企业类别

常见经营项目表述

科技类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商贸类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汽车、汽车配件、机械设备、通讯设备、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

商务服务类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翻译服务;打字、复印。

餐饮、住宿类企业

许可经营项目:餐饮服务、住宿。

温 馨 提 示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上述提交材料应提交登记机关制式格式的申请文件,您可到就近登记部门领取或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