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928人浏览   2024-04-26 17:51:10

为了更好地发挥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发包人和使用人的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在将合格工程移交业主后,还必须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和保修责任,因此相关法规规章同时规定了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两个概念。但这两个概念在日常使用中经常被混淆,为正确理解和实际应用,以便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正确约定相关合同条款,本文对这两个概念进行适当的解读。

一、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渊源。以前在工程实践中,将工程保修年限与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挂钩的情形较为常见,尤其是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挂钩的规定导致了质量保修金迟迟无法返还。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建设部规定,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正式从国家层面将“质量保修金”修改为“质量保证金”,并将质量保证金定义为“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建设工程领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从而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期脱钩,并形成了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并存的质量保修体系。

二、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二者概念不同。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承包人则无义务实施保修。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

2.二者期限不同。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发布)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二者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年即可。但承包人承担的质量保修期包括两种: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具体工程的保修期一般可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可以约定高于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执行。

4.二者与质量保证金联系紧密度不同。缺陷责任期就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质量保修期没有关系。一般而言,质量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即使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只是这时没有资金在发包人处预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