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第二款第(一)项)。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第二款第(二)项)。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二款第(三)项)。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之一”的违法行为:
(1)被侵害方事前挑逗引起或者有明显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5)其他较轻之一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之二”的违法行为:
(1)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虽致轻微伤,但系被侵害方事前挑逗引起或者有明显过错的。
(3)其他较轻之二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致他人轻微伤或者伤害后果较重的。
(2)虽未致他人轻微伤或者伤害后果较重,但系行为人事前挑逗引起或者有明显过错的。
(3)虽未致他人轻微伤或者伤害后果较重,但殴打情节恶劣的。
(4)两次殴打他人的。
(5)一次殴打两人的。
(6)其他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结伙殴打他人的。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他人的。
(4)一次殴打多人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本条中的“伤害后果较轻”是指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的。被侵害人执意不做鉴定的,根据就医病例、诊断证明、照片等证据,结合法医依照鉴定标准明显达不到“轻微伤”的属于“伤害后果较轻”,明显达到“轻微伤”的属于“伤害后果较重”。